1.协商提出程序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在收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协商的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经济指标;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
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内部各管理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全体职工在工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组织人员拟定协商议题或工资协议草案。
协商前双方可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正式协商做好准备。
3.召开协商会议程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时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充分交换意见,求同存异,互相谅解,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工资协议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企业方制作工资协议草案文本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意见执行。
4.审查程序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巧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工资协议市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出具书面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