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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应该怎么“谈”

2014-04-02 15:00:46 来源:人力资源

工资集体协商已经不是新话题,早在2007年,全国总工会就提出五年内要在全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2008年忽然而至的“金融危机”让这一构想被迫暂停。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的专节规定,还是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准备。

 2010年,南海本田员工停工要求涨薪事件,掀起了一股工资集体协商的讨论热潮。当年7月,全国总工会提出2012年将普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于是,各地开始制定各自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天津、云南、内蒙古、湖南、江西等省、市、自治区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同时,乌鲁木齐、唐山、无锡等地也制定了适用于各自城市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浪潮中,拥有大量代加工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需求颇高的广东省,在沉寂多年后,终于在近期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结合广东省的征求意见稿与以往国家及地方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笔者发现,这一类规定都是在集中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协商代表的问题。一般会同时解决代表的产生、代表的职责、代表的权利、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协商程序的问题。一般会确定协商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重点解决程序性问题,一般还将同时涉及到协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问题。

保障及解决争议的问题。这部分旨在处理协商不成的问题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

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问题。这一部分重点会对侵犯职工代表权利、拒绝协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

综合目前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有关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用工实际,笔者认为,一部真正能够对工资集体协商起到调整规范作用,并促进企业发展,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文件,应当集中解决上述问题中的这样两个问题:拒绝协商的问题。在2008年之前的立法中,对于这一问题都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例如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就只是规定: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至于若应约方拒绝协商或者不予理睬该如何处理,则无任何规定。这就导致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就算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也很少进行过工资集体协商。

而2008年之后的立法,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解决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另一种则规定除了责令改正,还伴有一定的经济和名誉处罚。前者包括天津、湖南等地,后者包括云南、乌鲁木齐、无锡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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