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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拖欠工资分立后新单位难逃干系

2014-01-06 15:23:32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刘某于2010年7月份到千恒纺织有限公司从事制版工作。2013年4月份,该公司因业务需要,将部分债权债务转让,成立宏鑫服饰有限公司,刘某到宏鑫服饰公司任车间主任。至2013年6月份,千恒纺织公司仍拖欠刘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资。刘某向千恒纺织公司讨要,该公司称已将该部分债权债务转让给宏鑫服饰公司,刘某又向宏鑫服饰公司追索,宏鑫服饰公司以拖欠的工资系刘某在千恒纺织公司工作时的劳动报酬,理应由千恒纺织公司支付为由拒绝。刘某追索未果,将千恒纺织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千恒纺织公司出具了分立时两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协议中载明,公司变更采用存续式分立方式,即A→A+B,成立宏鑫服饰公司。关于原公司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依双方协议由职工所到新单位承担。

仲裁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权责明确、合法有效,应适用第1款的规定。仲裁庭依法追加宏鑫服饰公司为当事人,并裁决宏鑫服饰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资。杜伦 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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