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3年5月从诸城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退休后,便到诸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至2013年11月,公司未曾发过工资。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食品公司依法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共计7500元。
仲裁委审查后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某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属于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因而,他与食品公司的工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仲裁委遂建议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食品公司支付工资债权7500元。杜伦 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