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某来到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称已在某公司工作3年多,该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所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此他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仲裁员详细询问后得知,徐某今年65岁,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由于自觉身体状况良好,于是选择“再就业”,3年前到该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劳动报酬800元,两名门卫每日轮班24小时。近日,徐某提出报酬太低,要求增加待遇时,双方发生纠纷,徐某提出辞职。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仲裁员首先明确告诉徐某,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之后耐心地解释了相关政策。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从退休人员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一天开始,也告别了“劳动者”、“职工”的法律身份。由于“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侯力强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