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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领了失业救济 原单位仍应发经济补偿

2013-03-01 15:15:59 来源:《劳动午报》

崔先生因患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来,他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领取了失业救济金。企业得知后,称因为他领取了失业救济金,不再向他发放经济补偿金。

法律人士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失业救济金是国家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所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其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不同。

同时,原劳动部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所以,崔先生所在企业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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