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高唐县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鉴于编制人员有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4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上岗,依法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他们按月发放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2013年2月9日,单位书面告知这20名下岗失业人员,1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合同。3月10日,单位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将这20名人员名单在15日内告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他们心存疑惑,于是集体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县人社部门答复: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譬如: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鉴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耐心解释,解除了这20名职工心中的疑惑。(金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