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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4+7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汇总

2019-02-28 15:45:24 来源: 新浪医药新闻

去年12月20日,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当天会议公布了4+7带量采购落地执行时间,执行时间确定在明年2月底3月初,3月15日是最后一批。

不过,业内相关人士表示,4+7带量采购的落地执行,各地的情况不太一样,但大概是在明年2月底3月初,各区域要在2019年3月15日之前全部落地。

2019年1月17日,国新办举行国家组织药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吹风会,按照会议公布的4+7城市试点带量采购时刻表,预计3月下旬,患者将陆续用上试点采购药品。

先来回顾一下,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是在11个试点城市(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7个副省级城市: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和西安)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该方案组织开展集中采购试点,坚持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原则。此次试点的11个城市约占全国25%左右的药品市场。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沈阳、北京、天津、大连已相继出台带量采购落地细则,或在征求意见稿。以下为新浪医药综合整理:

上海:未中选品种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2月19日,上海市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4+7”带量采购政策进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透露了两项关键政策,针对“未中标药品”:一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将提高个人自负比例,最高提高比例达到20%;二是“未中选药品”价格适宜且质量、疗效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可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2月26日,上海阳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通知,提到中选药品信息将于2019年3月1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3月20日生效执行。

沈阳:3月20日全部实施 量没完成扣医保

2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沈阳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采购、供应、付款和支付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实施。

沈阳方案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但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同时,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直接与医保挂钩,直接表现为量没完成,扣减医保结算额度。

北京:未中选产品降价参照上海

2月13日,北京药监局组织了关于召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工作部署会,北京市药监局、医保局领导及相关医院代表、企业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4+7采购工作进行了部署。

内容提及:1、鼓励公立医院以外的医院使用中选药品;2、未中选品种降价要求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3、对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监控按国家公布25个品种监控;4、政策鼓励和强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但生产企业还需向医疗机构进行产品介绍和保障正常配送供货等服务;5、医保基金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院还是企业,目前还未最终确定。原则上规模小的医院会立即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规模大的三级医院预付给医院,医院收到货后要求30天内回款给企业;6、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保结余资金留用;7、根据试点期间药品使用情况总结评估是否试点延续和扩大用量可能;8、执行日期预计3月中下旬,要求各生产企业确保3月15日前选择好配送企业。

天津:医保基金预付50%

1月18日,天津发布了《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任务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大连: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1月9日,大连公布了《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且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工作方案》中有明确表示,要畅通医院采购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大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尽管公布的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4+7试点城市在接下来的具体操作方法,因此也颇具参考意义。

从北京的“未中选品种降价要求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以及昨日辽宁省发布《关于开展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已经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将执行上海降价结果......”,可以看到,上海最新公布的带量采购落地细则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新浪医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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