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志华
(原标题:让保险公司调解医疗纠纷,不妥!)
对于医疗纠纷,保险经纪当然可以介入调解,但介入时的身份应该不是利益相关方,而是中立的第三方。
两名“人民调解员”对听力障碍医疗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只持续了不到一个小时,双方就不欢而散。一年后患者家属发现,所谓的“人民调解员”其实是保险经纪公司人员。
南京市卫计委近日回应媒体称,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全程参与并见证医患调解过程,是南京的一项改革,意在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但在实施时,保险经纪公司派出的职员的“身份问题”,确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尴尬所在。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在多地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一个不可替代的渠道,但在一些地方也遇到了不少挑战,有些患者和家属宁愿选择激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不愿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效率不高,调解的时间过长,患方拖不起。其二,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欠缺,不能发现医方的专业性漏洞,保护不好患方的利益。第三,身份是否中立受到质疑,难以获得患者的信任。南京引入的保险公司做调解员就属于这一类。
在这次调解中,参与调解的两位“人民调解员”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而这家医院的医疗责任险正是在这家公司购买。
但涉事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经纪介入调解有政策依据。2017年《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投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通报,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但“有依据”之说是对这条法律条文的误读,保险经纪当然可以介入调解,但介入时的身份应该不是利益相关方,而是中立的第三方。医疗责任险的一个好处,是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保险经纪人其实是医方在院外的代理人,代理人直接成为裁判,难免让人产生“吹黑哨”的联想。
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不可低估,值得推广。推广这一新的险种,让医院对该承担的责任不推诿,该给予的赔付不吝啬,这也利于改善医患关系。同时,既然医疗行为对于保费收支产生直接影响,那么,保险经纪人当然应该介入到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当中,但介入的方式要符合身份和职责,对医生的诊疗合理性展开监督,才是保险公司职责所系。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值得珍惜,但其可贵之处不在于摆平多少纠纷,而是这个模式的公信力与效率。因此,调解员应确保以不存在利益纠葛的第三方身份出现,且调解过程中要力排受到当事人的干扰,如此方能维护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吸引更多患者和家属选择这个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