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趋于紧张。2007年12月,宁波市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在市、县两级层面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处理医疗纠纷。2008年,宁波市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医疗纠纷,被认为是“宁波解法”的重要内容,继而在全省推广;2012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
目前,全宁波市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29名。七年来,医调会共调解医疗纠纷5019件,成功调解4711件,成功率93.9%。2015年上半年,医调会共调解医疗纠纷277件,成功调解273件,成功率达98.6%。
原来解决医疗纠纷 医方和患方就是比韧性
今年66岁的茅永斌是一名外科医生,从医几十年的他曾经担任过某市级医院的党委书记和业务副院长。现在是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上世纪九十年代,茅永斌就开始处理医疗纠纷,“那时医患纠纷不激烈,涉及的金额也少。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存在,医院一方说的医疗术语,患方听不懂,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出现医患纠纷,医方和患方就是比韧性,谁能坚持到最后,谁就赢了。赔偿也没有标准的量化,更谈不上公平、公正。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 。”
2008年之前,宁波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途径有3种,分别是医患双方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医患双方在“私了”不成的状况下,可以找卫生局,走行政途径解决纠纷。
“其实,在本质上,患方是不愿意选择这种途径的。”茅永斌说,“老百姓都知道卫生局和医院的关系,他们很难百分百相信卫生局会公平地处理纠纷。”
对第三条诉讼途径,茅永斌介绍,这种途径耗时耗力耗钱,患方要提出诉讼后由法院受理,“不少医疗纠纷的准备材料是要做医疗和司法鉴定,鉴定至少需要45天,每次鉴定费用为4800元,现在已经提高到5800元,由医患各承担一半,再由法院进行审理。这一套程序下来少说也要半年的时间。”
现在解决医疗纠纷有了可以信任的第三方
“2008年,根据《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宁波市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医疗纠纷的处置过程。同时,在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宁波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由人保等5家保险公司组成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共同体,下设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处理中心。2008年以后,最大一个变化就是老百姓多了调解的平台,那就是通过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医调会来调解。”茅永斌告诉记者,“2012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医疗纠纷的处置,医疗纠纷的处置由原来的三条途径拓展成现在的四条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途径,这四条途径任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先后之分。”
当出现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时,医院可和患者直接协商;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时,医疗机构应当通知理赔中心参与,而通过理赔处理中心处置也在双方协商的范畴。如果理赔中心还是没有办法处理,在医院和患者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来医调会进行人民调解。
一般情况,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后会邀约医患双方坐下来(当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时,通知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当事双方将事情阐述清楚,调解员展开调查,厘清纠纷事实,分析责任区分,“医调会拥有由医疗、法律专家、教授等组成的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我们会请2-3名专家进行 会诊 ,拿出专家的评估意见。这些专家我们都不会找当事医院的专家,起到避嫌的作用。”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茅永斌告诉记者,由于医调会的独立性,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调会是政府主导下的组织自治组织,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保险部门没有利益关系,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他说,“我这样的调解员是由医调会聘任,各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也就是说,我们和医院、理赔中心都没有利益关系,这是 宁波解法 的根基,是医患双方信赖的基础。最关键的一点是,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完全免费。”
与诉讼相比,人民调解更加的简便、灵活,程序简单。快的调解当天就能解决,而一般的纠纷耗时仅2至3周,避免了漫长的审理周期,“但是,我们的调解协议书是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据了解,七年来,市、县两级层面设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的4711起纠纷,事后医患双方没有一起反悔。在问及对现在医患纠纷中的患者有什么劝导时,茅永斌说:“患者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不要再用医闹和恶性伤医事件来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要多多的换位思考,通过人民调解等合理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调解三个月
医院最后赔了250万
卢某,女,58岁。2013年7月27日因胸背部疼痛入院。经过检查,卢某胸9、10、1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7月30日晚上,进行胸9、10、12经皮穿刺球囊扩张椎体成形术。8月1日CT发现胸12平面椎管内有骨水泥渗漏,当天就进行了12后路开窗减压探查骨水泥异物取出术。手术后,卢某发生双下肢截瘫。
卢某家属在医院讨说法,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卢某双下肢截瘫,要求赔偿。
宁波市医学会医疗损伤鉴定书表明,本医疗过错对患者卢某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同时,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卢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术后属于完全劳动能力丧失。
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各执己见,协商陷入僵局,最终来到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个医疗纠纷前段时间刚调解好。”茅永斌告诉记者,“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都表明是院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双下肢截瘫。”
在院方同意调解的情况,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为调解赔偿费用忙开了。
茅永斌告诉记者,赔偿费用包含终身护理、后续治疗、保健器材费用、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和残疾抚慰金等。其中,精神抚慰金和残疾抚慰金都是一次性的付清,最高赔偿五万。“各类护理治疗费、器材费、营养等就不好算了。虽然法律规定最高赔偿20年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在将来都是会变化的,要预测到每年递增的变化。”茅永斌说,为了公平公正,调解委员会里的5个调解员各自算一个赔偿方案,然后拿到一起开会讨论汇总,最后拿出一套最终赔偿方案。
“这个调解了3个多月的时间。”茅永斌很有成就感地说,最终医院赔偿患者250余万元,双方认为合情合理,签下调解协议书,纠纷终结。(作者: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