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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绕道 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2015-03-26 15:24:49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上下班买菜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依据工伤认定新规,现在的认定已经较宽松,但不合理的情况仍会被排除。

去年5月14日上午,宗某上班途中绕道到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她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9点左右,在农贸市场南侧1.7公里左右十字路口,宗某与一辆货车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宗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宗某的丈夫周某认为,宗某在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多年,由于服务行业上班时间特殊,为解决家庭生活必需,只能在上班途中绕道买菜,下午下班后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时,宗某是在前往单位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地点完全属于“上班途中”。而买菜所导致的上班路径变更,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也没有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因此,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当属于工亡。

但人社局认为,宗某的单位在她家的东南方向,而发生事故的路段却在她家的东北方向。事发当日,宗某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是她到涉案农贸市场买菜的原因,发生事故时尚未到达正常上班的合理路线上。而且,宗某买菜的农贸市场距离宗某家较远,不是宗某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要去的农贸市场。因此应当认定宗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为工伤。

宗某的单位也认为,宗某家向东1公里及向东南方向近2公里均有农贸市场,但宗某事发当日却选择到离家近4公里的农贸市场买菜,这不是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生活需求而买菜。

周某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诉至法院。周某称,虽然妻子单位周边及同方向有农贸市场可供选择,但涉案农贸市场却规模更大,而且有亲戚开办的卖肉点,妻子到此买肉不仅价格低,而且质量会有保证。不能因为要上班就剥夺了妻子买菜的选择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在不偏离上述合理路径的原则下,职工为解决基本生活所需而经过的合理地点,如中途为解决如厕问题而多绕一点路,或为解决下班后的吃饭问题,顺便至附近农贸市场买一些食品也均应视为合理的路径。宗某的单位位于其家东南方向,距离约3.5公里,宗某上班的合理路径应在宗某住处与单位之间的合理范围内。从宗某家出发到单位沿途有卖菜摊点,单位周边也有农贸市场,但宗某却舍近求远,选择在自己家东北方向、距离约4.5公里的农贸市场买菜,行程已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合理上班路径。宗某在距离涉案农贸市场较近,距离工作单位较远的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能认定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故判决维持了人社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章程  周艺  段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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