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应聘到单位工作了12天就离职了,他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2013年6月18日,张某应聘到山东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张某月工资3680元,但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对工作环境不满意,张某于同月30日离开该公司。2013年7月6日,张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半个月的工资18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40元、经济补偿1840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840元。仲裁委裁决后,张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上岗证证明其2013年6月18日至6月30日在化工公司工作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张某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半个月的工资1840元,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张某只工作了12天,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故张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因自身原因离职,该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资184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毕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