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于某系烟台开发区某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在校学生,将于今年7月份毕业。2013年5月,于某由学校推荐到当地一家电子公司从事现场运营、包装工作。2014年2月28日,于某口头通知领班离职,此后再未上班。4月,于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664元。
电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某系未毕业的学生,他是通过学校推荐到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属于勤工助学的劳务行为,管理方式同其他正式职工不一样。况且,当时学校已代表包括于某在内的所有应届毕业生与公司签有校企实习协议,因此于某不应视为依法就业。另外,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山东省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于某系在校学生,经学校推荐到电子公司进行毕业前实习,学校已代表于某与电子公司签订了校企实习协议,按照上述规定,电子公司符合不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某的申诉请求不应支持。最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于某的申诉请求。通讯员 林秀伟 记者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