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人高勇于2007年9月到成都泽仁公司做销售,但未签劳动合同。高勇于2010年7月5日离开公司,并于当年8月1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泽仁公司认为高勇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诉至青羊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泽仁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该公司后上诉至成都中院,认为高勇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属惩罚性赔偿金,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期,原审法院认定未过仲裁时效期是错误的。
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勇自2007年入职以来,泽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高勇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即2010年7月5日起计算。因此,高勇于2010年8月13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期。泽仁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高勇支付双倍工资。龙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