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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反悔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吗

2014-09-11 09:32:29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4年5月31日,某电子公司与熊师傅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熊师傅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5年。公司与熊师傅协商,提出再订立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熊师傅表示同意。因此,双方续订了一份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履行1周后,熊师傅认为,自己系本公司连续工作了10多年的老职工,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随即向公司提出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婉拒了他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熊师傅在公司已连续工作了15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公司提出与熊师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从劳动合同法的法条看,只规定“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在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是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笔者认为,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外,劳动者仍有选择权,法律的目的并非强制双方非得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使用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示。其中“可以”,即具有选择性。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予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见表示,对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熊师傅与公司协商一致续订了5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于法无据。陈昌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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