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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农民工同样有权利

2013-12-09 09:46:57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农民钱某等4人2002年2月被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招收为临时工,4人均为一线操作员。2006年7月,钱某等4人与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合同期满后,由于钱某等4人多年从事一线操作工作,操作技术较好,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出要与钱某等4人再续订劳动合同,钱某等4人也表示同意。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钱某等4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钱某等4人是农民工为由,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同意签订3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钱某等4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调解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钱某等4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决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钱某等4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农民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能否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做出不同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5】28l号)也指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钱某等4人在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又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同时,钱某等4人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矿山井下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或劳动岗位。因此,当钱某等4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对本案的裁决是正确的,维护了钱某等4人的合法权益。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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