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2007年12月7日获得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起草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随后,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以第9号令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号令下发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4月15日,人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2009〕149号),进一步对实施过程中的细节进行了明确。
《条例》在这四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众多人员在各类杂志上发表过多篇关于带薪年休假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1年2月刊登的一文《年休假,该怎么休》(作者冯希庚、宋冬梅)中关于“之前没有工作年限、新进单位满1年(例子是2010年7月1日进单位,2011年7月1日满1年)的职工当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而不是2天”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妥。实际上,这是关于“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10年、20年的当年带薪年休假出现跨档时,这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才能让单位和职工都满意”的问题。对此,笔者将所在单位2008年发布实施、由笔者起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中采取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跨档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均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而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被分成三个档次,即5天、10天、20天,其条件分别对应是: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已满20年的,两个档次之间的相差天数均为5天,这就是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并在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当年出现跨档。
二、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问题
从已公布的年休假规定条款来看,年休假天数均按1个年度进行计算。对个人来说,无论是何时参加工作,在1个年度内享受相对应档次的年休假天数是没有问题的,无非是跨自然年份罢了。但从发布的两个《实施办法》一些条款的规定来看,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和第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规定”等等来看,反映出按自然年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意图,即均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为1个年度来管理或统计,这也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时间段。这样一来就引出了矛盾:由于不同的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相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也就不一样,若两个人当年均满20年,一个是2月28日,另一个是11月28日,那么本年度两人均按在原来10天基础上增加5天,这公平吗?另外若第三个人是12月28日满20年,用人单位无论如何安排也无法安排完5天,是不是还应支付第三个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工资?这显然不是很合理。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和公平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方便管理,需对当年新增的5天带薪年休假进行分配。
三、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方法
首先来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其次再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