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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服工伤认定引行政诉讼 30多干部旁听“民告官”

2014-10-21 13:34:09 来源:广州日报

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党校公开审理了湖南一家建筑公司诉惠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30多名干部现场旁听庭审。

2014年1月8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员工谭某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拓展公司不服,于7月31日向惠东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惠东县政府决定对此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拓展公司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受理其申请。

拓展公司起诉称,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出的惠东人社工伤认字[2014]第00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谭某不是原告所聘请的厨工,而是原告惠东县碧桂园一期项目泥工班班长吴某私人聘请的厨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谭某在2013年9月6日上午6:00发生交通事故时,既非在原告的施工场所内,也非从事原告所安排的工作,也非在为原告工作的上下班途中,所以,谭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错误。

原告知悉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后,即于2014年3月20日委托黄先生向惠东县法制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又委托律师事务所于7月31日向惠东县法制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惠东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刘永年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称,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才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另外,原告已于2014年3月20日选择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延误,还重复向惠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浪费司法资源。

惠州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卢思莹、潘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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