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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加班 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3-08-06 16:24:39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2年3月1日,张某从某酒店张贴于门口的信息中得知招收服务员,遂去应聘,经面试合格被招收录用。当日,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工种为服务员,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013年2月,酒店因经营不善,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结清工资。李某称:自从到酒店工作以来,他每日工作4小时,在法定节假日也从未休息,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3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随即申诉至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查明,李某申诉的情况属实。仲裁委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非全日制职工加班作出具体规定,但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工作,应算做加班,亦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酒店支付张某加班费2000元。(金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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