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在的公司因发货等原因经常延长工作时间,但公司从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等职工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发加班费,但公司认为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无须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张某等人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延长的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必须比法律规定的高。
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以职工多劳多得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人社部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严格执行工时制度,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薛守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