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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2013-08-20 16:21:53 来源:山东工人报

某化工企业的办工厂房由于年久失修,屋顶漏雨,该企业雇佣李某等5人进行维修。李某在屋顶施工时,不小心从屋顶坠落,导致小腿两处骨折.李某多次要求该企业对其所受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该企业无奈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核后,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该企业系化工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房屋明显不属于该企业业务组成部分,且李某也不受该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所以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姜君 曲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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