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2月29日电 贵州省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记者从贵州省政府了解到,近日下发的《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已经处理结束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这一《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应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调解协商,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等资料。
(原标题:贵州将设立第三方机构免费调解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