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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明星省份大动作!全省推进4+7带量采购

2019-02-20 10:26:04 来源:看医界

作者:徐木(医疗评论员)

由国家医保局主导的4+7带量采购试点自从2018年12月6日公布中标结果以来,在医药圈引起了极大关注。

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9〕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宣传引导和风险防范,确保落实试点各项任务。同时要求,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然而,作为并不是这次4+7带量采购试点的福建省,却在近日传出消息,将拿出60%市场份额,在全省推进4+7带量采购。据说最早将于3月1日起启动。

如果此消息属实,那么截至目前,福建省也是国内第一个全省推进4+7带量采购的非试点省份。

那么,福建省为什么这么热衷于“抢跑”?又有什么底气“抢跑”?这么做对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老百姓将意味着什么?笔者这里试着分析分析。

福建起步早有基础

国家医保局选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7个副省级城市(简称4+7城市)试点集中采购是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的。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

2018年11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而为什么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呢?试点办负责人认为,这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既往各地开展的集中采购,存在量价脱钩、竞争不足、采购分散、政策缺乏协同等问题,为了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中央决定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而之所以选择这11个城市试点带量采购,是因为这11个城市,是东西南北中的核心城市,也是中国主要的大型医疗机构集中的区域,药品使用量占全国总市场容量25%以上,而之前无论是安徽还是三明,试点都是在欠发达地区进行,代表性不强,参考性不大,不易推广到全国。因此,本次表面说是“试点”,实质性可以看出国家已经认可该模式,所谓的“试点”更本质的意义是从中心向周边,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的全线推行,以期起到“星火燎原”之势。

作为带量采购更有“经验”的福建,实际上早在2017年2月,省医保办就下发了《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同时还公布了《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及工作进度表等多个文件。那一轮福建省招标涉及1697个西药和556个中成药,共2253个品种的药品。采购目录充分体现“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阳光原则,实行“两类三种”。“两类”指将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三种”指按“四通用”(即“通用名称”、“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编制并按“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三种区分药品属性。

因此,要说带量采购,福建更有经验,更有基础。

福建政策配套完善

按照《方案》这次带量采购的具体措施有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等四种,很多已经在福建落实到位了,比如保证回款,由于福建医保局早已设立,回款早已不再是医院的责任了,而由医保局直接给供货企业回款。

而三医联动中核心政策,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等早已在福建实施。

福建这次“抢跑”,对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老百姓将意味着什么?

作为早已抢先一步的福建,尽管没有被国家选为试点城市,但正如当年三明并不是国家确定的医改试点城市一样,他们完全可以凭借已有的经验跑在11个试点城市的前面,而福建这次“抢跑”,不管对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和老百姓都可能更多更早的享受到国家改革试点城市先行者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为11城市的改革探路,并继续保持福建医改试验田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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