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蒙阴县某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招聘条件为大专以上学历,经济管理专业。李某应聘,入职时在应征人员履历表学历栏中填写为某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并向公司提供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李某被录用为业务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7月,该公司将李某及同时招聘的另3名人员的毕业证书送到省教育厅认证,证明李某的毕业证书是假的。公司认为李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多次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遭拒绝,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如通过提供虚假或隐瞒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李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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