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翻译李小姐不能胜任翻译工作,翻译中几次出现严重错误。经查,翻译李小姐提供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资料是虚假的,但H公司已与李小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H公司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李小姐欺骗了公司,公司可以辞退李小姐。
李小姐认为:虽然学历证书是假的,但我的水平不假。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单位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她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本案中,公司能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很多好一点的职位会要求应聘者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者要求员工在该行业的标杆企业里就职的经历,或者要求员工具有一些很难考虑的资格证书,或者要求员工具有一些国际化工作背景。因此员工求职过程中,为了急于求成,可能会使用一些作假手段,一般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学位或培训(证书)经历,二是虚构工作经历。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连大名鼎鼎的前微软总裁唐骏都虚构学历。因此,很多规范的企业在录用一些高端职员时,会采取背景调查等方法核实员工简历信息,来降低企业被欺骗的可能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结合上述法条,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要认定合同无效,还必须符合两个要件:1、劳动者使用了欺诈手段;2、企业因此违背了真实意思订立了劳动合同。从本案分析,李小姐应聘的岗位是翻译岗位,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学历背景要求是较高的,H公司出录用的决定与劳动者伪造学历的行为明显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H公司在查证核实后,有权以李小姐提供虚假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李小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最后,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到本案中,假设H公司能够证明李小姐给其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