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歧视严重 近五成单位对求职者身高、长相有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起草专家建议稿——12种歧视行为应立法禁止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缘于我国尚无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应尽快制定适合国情的反就业歧视法,建立反歧视专门机构,保证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获得有效救济。
记者昨天从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了解到,该所的反就业歧视研究组已起草并多次完善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提出了12种应列入直接就业歧视的行为,建议国家和省级层面应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受理有关就业歧视的申诉。同时建议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切实保护就业者权利。
现状 公务员招考成歧视重灾区
反就业歧视研究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我国于2006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11号公约”,因此承担的国际义务为: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行实施,各地也先后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以促进公平就业。但现实状况并未根本改观,甚至公务员招录也蒙上了歧视的阴影。政府部门不仅未带头摒除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甚至反而成了就业歧视的重灾区。
调研显示,在公务员招录中,健康和年龄的歧视规定占比均为100%;政治面貌歧视占近两成。
被歧视者大多求助无门
刘小楠说,目前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对特定人群的就业机会平等进行保护,但尚无一部反就业歧视基本法,适用于所有人群的就业公平。
我国现有立法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并禁止对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农村进城就业劳动者歧视。而对一些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如年龄歧视、身份歧视、体貌特征歧视等,尚未立法明确列入禁止范围。
同时,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歧视机构。刘小楠说,国外反就业歧视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加拿大的人权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