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005年从煤矿技校毕业后,经学校推荐,到当地的一个民营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作比较辛苦,每次下井都要在井下连续工作七八个小时,才能进行倒班。遇到生产任务繁重的时候,有时候一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但是由于属于特殊工种,胡某的工资待遇在当地还是比较高的。2011年,当地政府决定对部分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治理整顿,并将部分私有矿井收归国有煤矿经营管理。胡某所在的民营煤矿也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经过连续3个月的检查,政府决定对该煤矿下达关闭决定书。2012年,煤矿发出公告通知矿井关闭,要求职工限期到人事部门领取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每工作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计算,工作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1个月工资计算,工作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但是胡某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相关的补偿标准,但是自己从事的是特殊工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殊工种在办理退休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工龄折算的,那么像他们这样长期从事井下工作的矿工是不是也应该按照折算后的工龄领取经济补偿呢?这下可把煤矿企业的人事经理问住了。
本案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折算问题,二是特殊工种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时如何计算。
所谓特殊工种,是指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根据法律规定,特殊工种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种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项目确定,并分行业编成《特殊工种目录》,在审批退休时依据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行业和名称确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零摄氏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手续。特殊工种工龄的折算规定是: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每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从事井下高温(包括低温)工作的,每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不予折算。由此可知,在计算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的时候,国家为了照顾这部分劳动者,允许其经过折算提前退休。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也要按照这个折算方法来计算。因此,胡某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能直接折算并用以计算经济补偿年限,但是根据《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前对于折算后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鲁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