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欺骗员工“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不签合同也行”,继而借口“租约到期,停止经营”将其辞退;面对调解员则佯装不懂法——“老板认定会一直用他,就没与他签订书面的合同,因为觉得没有必要。”就这么着,招待所硬是将在此奉献了11年青春年华的王师傅给“开”了,且分文补偿没给。
11年是个什么概念?那是一个时代;那是单位里初级工与高级工的年龄差……调查显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基本上已经完全度过了“黄金年龄”,由于长期从事该项工作,其思维、习惯等都趋于固化,更换工作困难较大。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把自己“黄金年龄”献给了单位的人,单位居然是一骗再骗,最后竟想一推了之。其企业文化如何?社会责任感怎么样?我们不愿深究。因为,我们从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每家企业,我们只是想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单位发放的福利,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相反,它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容自由裁量。
如果说,由于未规定终止时间,无固定期合同在其推行之初常常使人陷入认识的误区,被认为是“铁饭碗”,是员工“福利”而遭有意规避,尚且有情可原,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后的今天,仍然借口不懂法,未免装的太假。当然,即使是用人单位“真的”不懂法,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同样一分也不能少,本案的结局就是范例。
这正是:耗尽员工好年华,辞人借口不懂法;工会调解方知错,10万赔偿一次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