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从“抗非典名医”、感染性疾病权威专家,继而被曝收受医药代表50余万贿款。佛山中院昨日公布,法院终审认定,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原主任罗红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维持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0万元的一审判决。
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黄志庆
2011年3月开始,一条举报罗红涛有经济问题的材料在网上疯传。2011年上半年,市纪委根据该举报信对罗红涛进行调查。同年6月27日,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予以立案侦查。
据法院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2月,罗红涛在担任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和影响科室用药、新药申请权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其办公室或诊室内收受内蒙古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已判决)送的好处费20万元,四川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罗某莲(另案处理)送的好处费9.12万元,连云港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梅(已判决)送的好处费25.5万元。
当时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546200元。案发后,罗红涛全数退回了546200元。然而禅城法院后来认定,2006年至2010年,罗红涛主动以科室名义,分两次向市一医院上交回扣款13400元,并以个人名义上交回扣款10000元,扣减该部分,罗红涛实际受贿金额应为522800元。
去年9月17日,禅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红涛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0万元。
一审宣判后,罗红涛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她和其辩护人均提出,其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加上其有自首情节,如实供出行贿人张某梅、 罗某莲、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并且罗红涛退出全部赃款,主观恶性不大。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罗红涛身为国有医院的科室主任,利用其所享有的新药引进申请权及管理、影响科室用药等的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所请托的药品进入其供职的医院使用,或在该院得以持续使用并保持一定的使用量等方面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
佛山中院还认为,罗红涛并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对罗红涛调查前,已经掌握了其受贿的线索,根据相关规定,罗红涛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其受贿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罗红涛如实供出行贿人,也仅是属于坦白交待范畴。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驳回罗红涛上诉,维持原判。
罗红涛其人
2003年4月,罗红涛正式成为市一医院感染科主任。今年55岁的她,至案发时已从医21年,在佛山乃至全国医学界,罗红涛都是个名人。
在非典爆发期间,罗红涛在国内外率先应用MARS技术参与治疗世界首例SARS患者。迄今为止,她已获得佛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并参与了多项国家、省重要科研课题。(庞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