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确定按照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草案》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不得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耐心解答咨询,并注意做好心理疏导;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瞒报纠纷将受处分
《草案》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草案》提出,医疗机构有未建立医患沟通制度,瞒报、谎报、缓报医疗纠纷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医务人员有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
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可追刑责
《草案》提出,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接到医疗纠纷报告,不及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多次发生因医疗机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即时·点评
医疗纠纷维权还得走正道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已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近几年,医疗纠纷呈井喷式爆发,所以很多省份都出台了类似的条例或者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医疗纠纷的解决平台。或许是对这些渠道和平台不够了解或者还不够信任,或许是“职业医闹”为牟私利从中作梗,故意渲染夸大维权之难、成本之高,部分患者家属根本没有想去走正常渠道维权,当他们丧失信心的时候,“医闹”便成了他们的一种维权手段。希望我省《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能帮助他们找回对正道的信心,起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的作用,在消除“医闹”的同时,切实保护患者的权益。本报评论员叶海波
(作者:陈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