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变神医”频频“霸屏” “刘洪滨”们身后有什么“黑偏方”?)
近日,“神医”刘洪斌(或作刘洪滨)火了。
据统计,三年间,这位银发老人曾以九个不同身份,频繁现身电视银屏,以资深老专家角色推销不同“药品”。有网友戏称她为“著名表演专家”。
这些“百变神医”到底什么身份?怎么能推销药品?相关节目为何频频“霸屏”?“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调查。
“百变神医”何许人也?
2014年到2017年,刘洪斌(滨)轮番扮演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等,活跃在一些地方卫视的各类养生节目中,先后推销过苗仙咳喘方、天山雪莲、苗家活骨方、蒙药心脑方等9种药品和保健品。她究竟是谁?
近日,北京大学、吉林省人民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等均表示:刘洪斌(滨)查无此人。记者在国家卫计委网站执业医师查询系统中,也未查到名为刘洪斌(滨)的人。
23日,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苗医鲜药·苗仙咳喘方”等广告超时,还存在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夸张、夸大宣传,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等违规问题,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广告。
记者调查发现,与刘洪斌(滨)类似的“专家”十分活跃,在各个电视台频繁露脸。这些“专家”出现在不同电视台、不同节目中,“同人不同名”“同名不同职务”是共同特征。
这类节目现场,“神医”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饱受折磨的患者”现身说法,还有“拨打热线电话享受部分免费名额”等促销手段。其实,很多所谓“神医”其实是普通群众演员。
“刘洪斌”们怎能推销药品?
记者发现,刘洪斌(滨)等推销的所谓“药物”,大多打着传统中药的旗号。而在网上,这些“药物”差评连连,且多半已经被药监部门定性为假药。据媒体报道,这些“医药产品”曾屡上黑名单,被河南、安徽、河北等地食药监局多次查处。
例如,2015年8月,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曾对“苗医鲜药(消喘膏)”药品广告进行处罚,原因为“画面出现专家刘老师形象介绍苗仙咳喘方的功效,4分46秒后出现多位患者形象演示使用苗仙咳喘方后的效果”等内容违规。
“她(刘洪斌)提到雪莲治百病,简直是无稽之谈。”河南省人民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杨强表示,没有哪种中药可以包治百病,天山雪莲只是中药的一种成分,要和其他药物配合,才能对某些疾病有较好的治疗效果。
不少医药界业内人士表示,真正的临床大夫,平时工作已接近饱和,基本没有时间参加此类节目的录制。而“刘洪斌”们靠着貌似专家的形象,不错的口才,加上“不输给一般演员的‘背台词’功力”,得以大行其道。通过相关节目(有些节目涉嫌企业赞助行为),“神医”们获得报酬,涉事企业“卖药”获利,而消费者乃至病患却在为名不副实甚至有害无益的假药、假保健品买单。
“刘洪斌(滨)绝不是个案……目前,仍有一些‘老神医’在一些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节目里充当主角……根本原因还在一个‘利’字。”杨强表示,相关制假企业舍得花费不菲的广告费,并通过网络推广,可见其制假利润多么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规,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代言人等,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如《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比如,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等。
2016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专门针对养生类节目乱象。可记者发现,很多医疗医药或保健品推销广告,打着养生节目的幌子,大大超出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可以说是“知法犯法”。
《广告法》为何管不住频频霸屏的“神医”们?
记者发现,目前,已有多家电视台因药品食品混淆宣传,保健食品宣传医疗效果等被处罚。不少广告学、法学专家认为,除了扮演“神医”的演员,生产企业、广告公司、影视制作公司、播出机构等,也是“神医”泛滥的主要责任方。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广告研究中心主任王菲介绍,“神医”广告中演员扮演专家,肯定是造假;如果药品本身是假药,就是涉嫌诈骗。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副院长钟以谦认为,《广告法》规定,电视台等需要核实广告内容。“有时广告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出具一些虚假证明或行业批文,电视台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
北师大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表示,广告在播出前需要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要留底备案。但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广告主报备时用的是一个版本的片子,实际播出时可能换成了另一个版本。
这些问题,反映了广告商业生态的畸形。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表示,类似事件不是个案,已成为《广告法》等法规“落地”的一个难题。
不少专家认为,最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甚至是不作为。北大新闻传播学院广告系主任陈刚表示,“神医”事件屡禁不止说明监管不到位,医疗广告播出的审批流程仍需加强落实和监管。
刘俊海建议,除了强化行政执法,更应协同治理。如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代言人等建立黑名单,将相关涉事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而对相关的电视台等广告部门负责人,可采取更为严格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