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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书面自愿放弃年休假 单位无需赔偿

2015-03-12 10:08:30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3年,某公司由于有几个项目的进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公司领导号召大家发扬实干精神,努力实现突破,并表示如果项目顺利成功,年底给大家发奖金。职工对此也表示赞同,并在公司号召下填写了“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的申请表。可是由于年底公司业绩不佳,领导没有实现当初对大家的承诺。于是,有部分职工要求给予2013年未休年休假而应得的3倍工资。

评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本案中,该公司不需要赔偿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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