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人社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人社部网站今日刊登副部长邱小平就下发《通知》的背景、内容进行的解答。
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情况。
答:近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仅2014年的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的联动,责令欠薪的责任主体偿还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追究了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问题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是,从近年来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击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
问:《通知》主要解决了哪几个问题?
答:一是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他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同时,《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卷的标准。《通知》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案卷当中应当包含的材料,明确要求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
另外,《通知》还在文书送达、立案监督、部门间衔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