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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辞职 应支付违约金

2014-09-03 15:37:30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职工李某接受出国培训后,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即提出辞职,并拒付违约金。近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李某支付单位违约金,依法维护了单位的合法权益。

李某于2011年2月通过招聘进入烟台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份,为了提高劳动技能,该公司将包括李某在内的30名新进职工送到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培训3个月。出国前,该公司与每位出国培训职工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单位与李某约定:以剩余的4年半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培训后李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培训费为8000元,在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内,李某若违约或提前离职,要按照违约期限进行折算,支付相应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2014年2月,李某以工作太累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要求李某按培训协议的约定,交纳剩余2年服务期的违约金3555元,遭到李某拒绝,便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李某按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3555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该公司为了提高李某的业务水平,将其送到国外培训并签订协议,李某在接受培训后就有义务履行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而李某在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经调解不成,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李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3555元。通讯员  林秀伟  记者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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