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巩职高毕业后就职于一家保安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1个月后,保安公司以等试用期满后一起支付工资为由,未支付小巩劳动报酬。小巩心生不满,当即表示辞职,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保安公司拒绝后,小巩来到当地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指出,该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保安公司必须向小巩支付劳动报酬。由于保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小巩劳动报酬,小巩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在司法所调解下,小巩解除了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保安公司向小巩支付劳动报酬1800元。常叶静 张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