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优秀技术人才就是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丰厚利润。最近,两家公司围绕生产技术员李某发生的人才争夺,活生生地验证了这个道理。不过,后聘用李某的公司却因违法招聘付出了数万元的代价。
原来,李某在半年前被某公司聘用为生产技术员。3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公司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单位。李某此举造成该公司被迫停产半个月,并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后经打听,才知道这是一家与本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所为。这家公司对李某采取“挖墙脚”的招聘方式,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承担李某尚未从原单位领取的、还没到期支付的工资。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利益,置原单位利益于不顾,一走了之。
拿到相关证据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现工作单位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递交辞呈后立马走人,对该公司的损失难辞其咎。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须与现工作单位对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据此,法院判决现用人单位赔偿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李某赔偿该公司2.4万元。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享有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高薪“挖墙脚”,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挖墙脚”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