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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2014-05-06 09:51:46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李某于2013年12月15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用人单位用工招聘会上,被某纺机配件公司经面试合格后招收录用,双方当日依法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的工种为机加工,试用期1个月,即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发放。

纺机配件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李某上班后,因订单多,任务重,技工少等原因,单位时常要求他延长工作时间。后经统计,李某在试用期累计加班20个小时。但在2014年1月16日发放工资时,单位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为李某发放了试用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亦未安排其补休。李某百思不得其解,便到公司人资处咨询。人资处答复:企业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的,另外,在试用期间,只要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就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加班工资能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呢?带着疑问,李某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答复:“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而加班加点工资是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支付的工资。对于李某反映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已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后,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耐心细致的讲解,纺机配件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如数支付了李某加班工资。金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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