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提前一个多月网购斧头,清晨7点即到图书馆等候,从背后直砍同学要害,恐其不死,又从课桌拖到地上连补数斧……2012年12月2日发生在安徽医科大学校园的血案,至今仍未定案。2月20日,因认为一审法院对
故意杀人的安医大学生胡某的死缓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安徽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胡某做最后陈述后,转身向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双膝跪地,旁听席上胡某的家属悉数跪倒请求谅解。
焦点
围绕三大争议激辩
恋爱纠纷还是迁怒报复
胡某出庭供述,他大二时开始追求女生李某,一直“在处着”,直到谈某介入后才“关系突变”。辩护律师亦称,胡某性格内向,是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在校学生,学校、家长也未能及时发现,“感情纠葛”导致其杀人。
公诉人举证称,“感情纠葛”是被告人的单方说法,女生李某表示自己从未与胡某建立过恋爱关系,甚至认为胡某长期对其“跟踪骚扰、无理纠缠”。公诉人认为,胡某系追求李某不成,迁怒于谈某。
激情杀人还是恶意谋杀
胡某称,自己之所以动了杀机,是谈某先后三次对其进行威胁,出于“害怕”,他在第二次受威胁后上网买了把斧头,每天藏在电动车的坐垫下“防身”。案发那天,他已“受不了刺激、控制不了情绪”,才持斧砍人。
作为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对砍断人体颈部大动脉的致命后果非常清楚。胡某解释称,他之所以从后面砍谈某的颈部,是因为“不敢从前面砍,我不敢看他的脸和眼神”。
公诉人举证称,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害人曾三次威胁胡某。相反,有多名证人证实,是被告人曾威胁过受害人。
自首应否成为减刑依据
胡某当天作案后没有逃离,现场拨打“110”未接通,保安、警方到来后亦未拒捕,其自首情节被一审法庭作为减轻处罚、判处死缓的依据。
公诉人称,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后自首“可以”从轻但不是“应当”,应与具体案情相结合。本案中胡某预谋杀人,提前一个多月购买斧头,案发当天还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意在万一斧头被夺下后继续行凶。明知后果,作案时连续砍击被害人致命部位,看到被害人流血倒地的惨状,没有任何救助行为,表现得极为残忍、冷血,主观恶意极深。且故意选择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合作案,对在场的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综合本案事实与情节,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对胡某从轻判罚,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未当庭宣判。
现场
凶手及家人悉数下跪
“我对不起受害人和他的家属,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家人,对不起!”胡某做最后陈述后,突然转身面向旁听席上的被害人父母双膝跪地。与此同时,旁听席上胡某的家属悉数跪倒,乞求原谅的哭声也瞬间爆发出来。
“我要的就是以命抵命。”被害人谈某的父亲说:“我们很期待二审结果尽快出来。”
谈某的父母告诉记者,在一审判决的当日,他们就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检察院很快就决定抗诉。接到通知后,他们撤回了对胡某的民事赔偿要求,并且拒绝接受胡某亲属放在法院的30万元赔偿款。
谈某的父母表示,家中三代单传,失子之痛是永远也无法弥补的,他们拒绝接受胡某家的任何“补偿”,只求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