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游在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仅没和他续签合同,也没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致使他失业了10个月。期间,他多次催促公司办理,但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他到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为职工出具失业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该公司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周游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了他的损失。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即周游在失业的10个月里,应领取失业保险金,却由于单位未及时为其出具失业证明而没领到。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