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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时 应停发伤残津贴

2013-02-27 11:34:27 来源:山东工人报

李某系蒙阴县某公司职工。2008年5月19日17时许,他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腰部、腿部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无护理依赖。李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公司支付给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元。公司保留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因不能适当安排李某合适的工作,让其回家待岗休息,自2009年1月起每月发放伤残津贴600元。2011年2月,李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11年3月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公司从今年3月起停发了李某的伤残津贴。李某不解,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公司停发伤残津贴是否违法?

劳动仲裁部门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李某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伤残津贴,领取养老金后就不能再领取伤残津贴。因此,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金丽华 公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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