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诸城市某机械厂职工。2012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操作油压机时,他不慎被压伤左手,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近日,刘某将机械厂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机械厂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轻伤职工设计的,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5至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用于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由此可见,劳动者要获得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先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能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在本案中,刘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只有先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12个月的工资(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杜伦 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