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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输错血被刑拘引争议

2013-12-11 15:06:25 来源:健康报

6年前,84岁的老太太贺某因感冒前往北京朝阳医院治疗,其间因窒息变成植物人。在住院期间,护士错将200cc的B型血输给了O型血的贺某,导致老人病情加重,并于3个月后死亡。朝阳医院认为贺某的死亡与输错血无关,对事故的处理也一度停止,贺某的家属随后辗转5年多追责未果。日前,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涉案护士闫某、刘某被移送至警方,二人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公众媒体的关注。

罪与非罪 看法律怎么说

边永前

《刑法》不支持“有罪”

据了解,国外没有医疗事故罪一说,医疗事故罪是我国的特色。《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是以发生了损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素,损害后果是否达到医疗事故罪量刑标准则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否则将会导致法律的滥用。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构成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严重结果,但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本例患者为高龄女性,患有粒细胞缺乏、肺部感染、冠心病、陈旧心梗、心功能IV级、II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且输血前就处于植物状态,所患的每一种疾病均可能导致其死亡,说明该患者属于极高危组病例。给患者输入异型血后,经过医疗机构的及时抢救,并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以及与错误输血相关脏器的损伤,而是三个月后死亡。事实说明本例虽然有医疗伤害,但是其死亡并非是输入异型血直接导致的。因此不能认定两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

追诉时效超过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而法定刑最高为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刑最高为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事件发生在2007年,即使两护士构成犯罪也超过了追诉时效。

“警告”处罚是恰当的

2005年颁布的《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地方性法规,虽然 2010年11月8日正式废止,但是事件发生是在该《办法》的有效期内。《办法》对医护人员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被认定承担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时,将被吊销执照;被认定负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时将暂停执业。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朝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北京市卫生局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北京朝阳医院作出了“警告”处罚是恰当的,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吊销刘某和闫某两名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了《办法》“暂停执业”的规定。既然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就不应当再进行刑事处罚。(作者单位:南京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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