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李某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应聘简历后,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其发送了合同文本,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李某同样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同意,并于次日前往公司报到上班,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近日,由于李某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便提出辞职,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虽同意李某辞职,但拒绝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手机短信就是书面劳动合同。
评析: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什么是“书面劳动合同”作出界定,但《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数据电文也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而数据电文当然地包括了手机短信。在公司通过短信向李某发送具有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文本后,他完全接受甚至前往报到上班,表明彼此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并没有履行纸质签字、盖章形式,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