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周某进入某缝纫公司担任财务之职。公司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5月8日,公司以周某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招工表。该招工表系打印形成,其中,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已齐全、劳动合同期限、职工职务、月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权利义务已明确约定,且该表的最后一栏已由周某自行完整填写了个人基本信息。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必备条款。否则,可能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该公司提供的已盖有其公章的招工表看,实质上已符合第17条的规定,且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已明确,该招工表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张洪玮 夏培奖